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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成都限购区:需核实最近3个月社保

更新时间:2017-05-18 22:09点击次数:

 

5月16日,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发布《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关于统一学历、职称入户认证办理手续的通知》要求,成都各“限购区”人才中心在受理学历、职称入户认证,以及在人才中心挂靠集体户、开具调档函,需核实其在成都市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全文如下: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高新区(微博)人才服务中心、天府新区人才事业发展中心、教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26号)《成都市公安局(微博)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成公发〔2006〕368号)文件规定,为统一学历、职称入户认证及相关办理手续,经市人社局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天府新区人才事业发展中心、锦江区(微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青羊区(微博)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金牛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武侯区人才流动开发服务中心、成华区(微博)人才交流中心、龙泉驿区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新都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温江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双流(微博)区人才交流中心、郫都区(微博 微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限购区”人才中心),受理学历、职称入户认证,以及在人才中心挂靠集体户、开具调档函,需核实其在成都市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二、“限购区”人才中心要加强与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的协调联动,要积极配合社保稽核和执法检查,相关情况应及时报成都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汇总报市人社局。

三、“限购区”人才中心要加强与本区公安部门的沟通联动,经社保稽核和执法检查核实属于违规办理《联系函》需要查处的,函告公安部门提出收回《联系函》,并请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四、“限购区”人才中心要认真学习成府发〔2003〕26号、成公发〔2006〕368号文件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员做好政策宣讲、解释工作。

五、其他中心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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